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们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拟对《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予以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ke@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泰安市司法局
地址:泰安市市政大楼B5035室,电话0538-6991030,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2025年9月30日
近期,国家层面相继出台重要政策规范建设用地管理。2024年12月,自然资源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土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审批。2025年6月,自然资源部修订颁布《划拨用地目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新目录进一步优化了划拨范围与审查程序,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由于《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与上述上位法规定存在不一致,因此需对该办法进行相应修正。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4年12月,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出规定,并要求严格规范审批,有关项目应当符合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国家法律法规。2025年6月,自然资源部修订出台《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目录》在划拨用地的范围、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优化,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正。
二、起草过程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司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对《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重点梳理研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形成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管理办法》对部分条款用词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是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将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款中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四款中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三类工矿、仓储用地”修改为“三类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六是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七是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除法律规定”。
八是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续期”修改为“法律规定不予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