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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专家解读】《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30 16:20 浏览次数:

专家介绍:朱宝民,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1998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先后从事公安法制、政府法制、律师等工作,在行政法、民商法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担任泰安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政府顾问业务委员会主任,入选首届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成员,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库成员。2023年获得“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曾获得“山东省优秀人民警察”、第二届“泰安市十大法治人物”等称号。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展示城市文明形象的重要窗口。目前,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已形成相当规模,在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行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如:巡游车与网约车两种业态发展不平衡、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市场竞争秩序有待规范、安全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等。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先后出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政策,我省也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我市原有《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地方规范,将巡游车和网约车纳入统一管理框架,这正是《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现实背景和必要性所在。

二、主要内容与创新亮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架构完整,内容全面,与旧政策相比,主要创新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统筹发展原则,构建多元化出行体系

《办法》第三条明确将“统筹发展”作为行业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巡游车与网约车发展规模”,这体现了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同时,《办法》强调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有助于构建功能互补、差异服务的城市出行体系。

(二)创新经营权管理制度,促进行业稳定发展

针对巡游车经营权这一关键问题,尊重历史,严格落实《泰安市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改革方案(试行)》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经营模式等,对于新泰、肥城、宁阳、东平等有新增需求的,《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增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期限为八年,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这一设计既减轻了经营者负担,又建立了退出机制,有助于避免经营权炒作,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对于历史形成的经营权,采取了尊重历史、平稳过渡的处置方式。

(三)突破性实现“两证互认”,促进从业人员流动

《办法》第十六条创制性地规定了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互认制度,符合条件的驾驶员通过考试后,可同时申请两类证件或选择其中一类。这一创新打破了业态壁垒,有利于驾驶员在巡游车和网约车之间合理流动,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也为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明确聚合平台责任,规范新兴业态发展

《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网约车聚合平台设置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平台对网约车平台的核验责任、信息公示义务等,填补了新兴业态监管空白。这一规定既鼓励创新,又防范风险,有助于促进网约车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五)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办法》第三十条建立了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了监管合力。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监督检查,体现了智慧监管的方向。

三、重点制度设计说明

(一)关于经营资质管理

《办法》对巡游车和网约车采取了分类许可制度,分别规定了许可条件(第九条、第十一条),既体现统一规范,又尊重业态差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对车辆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智能终端,为智慧监管提供了硬件基础。同时,《泰安市市辖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改革方案(试行)》得到充分贯彻。

(二)关于运营服务规范

《办法》专章规定了经营服务规范,既明确了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行为准则,也规定了乘客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第二十五条详细列举了驾驶员服务规范,第二十六条明确界定了拒载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驾驶员可以拒绝服务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情形,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关于法律责任设置

《办法》第五章根据过罚相当原则,针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无证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合理,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继续教育制度,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施建议与展望

为确保《办法》有效实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对车辆具体标准、服务质量考核、证件互认程序等操作性问题进一步细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真正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推进监管平台建设。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客运出租汽车智能监管平台建设,提升科技监管水平。

四是开展全方位宣传培训。对管理人员、经营企业、驾驶员等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全行业守法意识和服务水平。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相信通过《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相关文件: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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