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配置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关于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5〕3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泰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
公示期: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8日。
联系电话:0538-6998067,联系人:封丹丹。
电子邮箱:dybz@ta.shandong.cn
特此公告。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1日
泰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药服务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基本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充分、可持续,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和资源配置优化的有关要求,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核心,围绕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的作用,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与医保基金收支相匹配、与医药机构有序发展相协调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体系,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适度保障、总量调控
坚持适度性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配置规划,确保群众基本健康需要和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相协调。在保证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基金使用效率,合理确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引导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源配置均衡发展。
(二)布局合理、公平可及
充分考虑区域发展差异,注重区域间、城乡间定点医药资源的均衡配置,避免出现定点医药资源过度集中或过度匮乏等问题,新增定点向相对不足区域倾斜,力争使不同区域的参保人员都能够在合理的距离内享受到医保定点服务。
(三)动态管理、优质服务
新增定点择优纳入,存量定点严格管理。建立进出有序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和更新定点医药机构的布局和数量,确保医疗保障定点资源配置能够及时适应实际需要的变化。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统一监管体系,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对于存在欺诈骗保、连续多次违规违约等性质恶劣的医药机构,坚决取消医保定点。
(四)全域统筹、协同集成
聚焦健康泰安需求,结合建设分级诊疗体系、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等要求,加强与区域卫生规划协同,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提升医保定点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二、规划目标
通过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引导定点医药资源科学配置。到2028年末,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总量控制在5900家左右。其中,定点医疗机构3800家左右、定点零售药店2100家左右。各县(市、区)定点医药机构数量按照参保人数、定点数量、基金征缴、统筹基金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逐步建立健全以各级公立医院为支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资源配置均衡、就医便捷有序、基金安全高效”的医疗保障定点格局,推动区域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总量合理控制,布局持续优化,结构更加科学,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能力相匹配,提升医保基金支付效能,更好保障参保群众权益。
三、规划任务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级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数量进行合理布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必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床护比、医护比等相关标准。参照我市卫生健康部门规划的每千人口床位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全市医保购买的住院床位总量。按照三、二、一级医院4:4:2的比例,确定不同等级医院的床位配比,三、二、一级医院比例动态调整,有序引导向基层倾斜,有序引导富余医疗资源转型为康复、护理、医养结合等医疗机构。
各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平均床位使用率低于75%的,原则上不再新增购买住院床位。职工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低于12个月(含)或居民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低于6个月(含)时,原则上不再新增购买住院床位。
(二)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对于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通过评估择优纳入定点。按照基础数量和调节数量相结合模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基础数量参照上年度各县(市、区)现有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确定,调节数量参照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人群、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
(三)合理布局定点零售药店
各县(市、区)根据现有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和群众需求,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在服务半径800米范围内可以纳入1-3家定点零售药店,人口密集区域可以适当增加定点零售药店数量。
对目前服务半径内无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期内新开设且符合规划要求的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评估范围;对目前定点零售药店饱和区域,在规划期内按照常住参保人口购药需求逐步优化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及密度。
对于“双通道”药店要把好准入关,根据区域内参保人员数量及用药需求,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
(四)其他
1.新增执业地点(新设分院区)且新增床位数的定点医疗机构视同新增定点,跨县(市、区) 变更注册地址以及符合医保区域资源规划要求增加院外延伸服务窗口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本规划执行。
2.列入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室)、一体化管理村(社区)卫生室),可按规定依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原则上不受本规划限制。
3.原则上不再新增纳入医保定点的情形:当居民或职工医保基金上年度出现赤字,即居民或职工医保基金上年度支出总额大于收入总额,医保基金出现缺口;收到上级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函,即我市医保基金运行状况已经触及或接近上级监测的风险阈值,被上级医保部门发函提示,须采取措施防范基金穿底风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定点医药资源配置测算,摸清配置总量和结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初科学制定全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受理计划,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评估、纳入、管理工作,确保医保定点管理平稳有序开展。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人口变化、经济发展、医药需求、医保基金等因素的变化,定期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配置规划进行调整,加强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按照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要求,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探索形成动态、统筹、协同的医保资源管理机制。
(三)健全宣传解读及评估监测机制
要丰富宣传形式,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配置规划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要。针对参保人员、医药机构等不同群体,注重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药资源配置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价,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规划得到规范、有效实施,促进全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药服务需求,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基本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充分、可持续,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和资源配置优化的有关要求,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核心,围绕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的作用,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与医保基金收支相匹配、与医药机构有序发展相协调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体系,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
优化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布局、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到2028年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总量控制在5900家左右,其中定点医疗机构3800家、定点零售药店2100家,力求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医疗保障定点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引领资源配置
规划强调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核心,坚持“适度保障、总量调控”的原则,确保群众健康需求与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相协调。同时,注重“布局合理、公平可及”,通过向资源薄弱区域倾斜,缩小城乡和区域间的服务差距。提出“动态管理、优质服务”的机制,对新增定点机构择优纳入,对存量机构严格监管,建立进退有序的管理体系,对欺诈骗保等违规行为坚决取消定点资格。规划要求“全域统筹、协同集成”,与分级诊疗、乡村振兴、养老服务等政策协同推进,提升医保定点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分类施策明确机构配置任务
在具体规划任务方面,针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规划根据不同级别医院的功能定位,按照三、二、一级医院4:4:2的比例配置床位,并引导资源向基层倾斜。对于床位使用率低于75%或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不足(职工医保低于12个月、居民医保低于6个月)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住院床位。在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定点方面,实行总量控制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根据服务人群和基金收支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对于定点零售药店,规划着力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在服务半径800米内可设置1至3家药店,优先覆盖空白区域,同时逐步优化饱和区域的布局,并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双通道”药店,以满足特殊用药需求。此外,规划还明确了新增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地址等情形需按规划执行,同时将省市级重点项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等纳入优先考虑范围,不受规划限制。当医保基金出现赤字或收到风险预警时,原则上不再新增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