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市司法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起草了《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lifake@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泰安市市政大楼B5035房间,电话0538-6991030,邮编271000。
邮件或者来信,标题请注明“《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7日。
2026年5月8日
1.《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现行的环保法、环评法等十部法律将不再保留。为确保地方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对推动法典在地方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司法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对我市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研究,严格对标对表法典新规定、新要求,起草了《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一是根据地方性法规中不宜规定党委部门职责的立法要求,不再明确“市委、县(市、区)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二是对照法典条款完善有关内容。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违法露天烧烤”,“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三是对照法典修改了关于公民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了与法典重复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一是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权限。二是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并明确场所位置。三是删除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相关表述。四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五是规定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六是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了与法典重复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是调整各级政府管理权限。根据法典精神,明确规划制定的最低权限为市级人民政府,删除了县、乡两级政府的相关职责。二是删除了关于检察机关强化司法保障的相关规定。三是增加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相关规定。四是将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的权限限定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五是删除关于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规定。六是删除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供电的措施”的相关规定。七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整改期限的设定权限调整为市人民政府。八是删除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在规定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的相关表述,严格按照上位法执行。九是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了与法典重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