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泰安市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
公示期:2026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25日。
联系电话:0538-6998067,联系人:封丹丹。
电子邮箱:dybz@ta.shandong.cn
特此公告。
泰安市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
实 施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有效解决失能人员长期照护难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肥城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基础上,将全市参保居民纳入长护险覆盖范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全覆盖,建成覆盖城乡、政策统一、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满足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减轻家庭负担。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坚持制度统一、标准规范、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明确参保范围与筹资机制,科学设定待遇支付标准,健全失能等级评估与服务供给体系,强化基金监管与风险防控,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群众受益。
(二)逐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
1.明确参保范围。将全市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指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下同)、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2.加大参保力度。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与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同步登记、同步缴费、同步管理。18周岁(以每年12月31日为界限)以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随参保的视同参保。
3.落实困难群体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健全民政、农业农村、医保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资助精准到位。
(三)完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1.明确筹资缴费标准。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以下简称费率)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
单位职工费率起步为0.25%(用人单位和个人同等比例分担),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至0.3%。缴费基数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收入。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合理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调整的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
按职工医保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起步费率0.25%,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至0.3%,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单位职工缴费费率调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同步调整。
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照1:1比例合理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费率从0.12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过渡到征收时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未就业城乡居民在每年度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内,与居民基本医保同步缴纳下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
2.健全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未在本市制度启动时按规定参保或中断缴费重新参保的人员,设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原则上固定等待期为6个月,并随断保年限相应延长;允许补缴修复,但修复后等待期(含固定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对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3.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状况、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基金测算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费率,保障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
1.规范评估规程。认真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优化完善我市失能等级评估操作规程。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出申请。
2.组建专业评估力量。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
3.促进评估结果互认。医保部门推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实现跨统筹地区互认。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可采信医保部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首次评估通过和定期复评通过的评估服务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未通过或异议复评结论不变的由个人承担。
(五)提供公平可及的照护服务
1.明确保障对象与待遇标准。现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满6个月以上、经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待遇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单位职工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2.明确护理服务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省统一制定的护理服务项目目录、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执行。按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3.优化护理能力建设。护理方式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类。鼓励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在基金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加强护理人员专业化培养,推进长期照护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可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4%。
(六)加强制度协同衔接
1.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2.推进医养康养融合。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支持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将部分床位转型为长期护理床位。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敬老院(养老机构)“两院一体”融合发展。
3.构建多层次综合监管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使用基金行为。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属地职责。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制定实施细则、抓好组织实施,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长期护理保险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及时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协同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民政部门协同医保部门做好与养老服务相关补贴、待遇衔接及数据信息共享。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卫健部门做好医疗机构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强化人员培训,提升护理服务水平。税务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防止返贫致贫等困难对象的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部门要与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待遇的衔接及数据共享。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职院校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进行监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等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市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2025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要求到2026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实现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面覆盖。为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市医保局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方案》,明确了筹资、待遇、运行等核心政策。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聚焦从“制度试点”向“制度定型”转变,主要内容如下:
(一)覆盖范围
在全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肥城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基础上,将全市参保居民纳入长护险覆盖范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全覆盖,建成覆盖城乡、政策统一、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满足失能人员基本照护需求,减轻家庭负担。
(二)筹资机制
职工长护险:单位职工起步费率为0.25%,用人单位和个人同等比例分担,缴费基数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收入,稳步过渡至0.3%。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起步费率为0.25%,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
居民长护险:起步费率0.125%,稳步过渡至0.3%,由个人与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特殊群体:18周岁以下随父母参保不单独筹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由政府分类资助。
(三)待遇保障
保障对象:现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
支付标准:不设起付线;职工基金支付比例70%左右,居民50%左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服务方式:护理方式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类,鼓励居家和社区护理并给予支付比例倾斜。
激励约束:居民连续缴费3年以上可提高支付比例,最高提高5%;非连续参保设置最低6个月待遇等待期。
2026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25日,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对《泰安市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期满,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