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服务能力,有效防范冰雹、干旱等气象灾害,助力我市粮食安全保障、泰山生态保护、森林防灭火等重点工作开展,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司法局、市气象局起草了《泰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众可以登录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an.gov.cn)、泰安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j.taian.gov.cn)、泰安市气象局网站(网址:http://sd.cma.gov.cn/gslb/tasqxj/)获取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泰安市司法局:lifake@ta.shandong.cn
泰安市气象局:tasqxjywk@163.com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泰安市司法局:泰安市市政大楼B5035房间,电话:0538-6991030,邮编:271000
泰安市气象局:泰安市泰山区唐王街307号,电话:0538-8511030,邮编:271000
邮件或者来信,标题请注明“《泰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
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气象局
2026年8月28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概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减雨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人工影响天气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稳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队伍,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选址、建设、日常维护及作业队伍组建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行使气象主管机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科技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使用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支持发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作业方式。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服务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作业点布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飞行管制等情况,重点保障农业生产、森林防火、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领域,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需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点不得擅自变动。因原作业点不再使用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七条【建设要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规划建设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高射炮作业点和火箭作业点应当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醒目警示标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建设标准化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
第八条【重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生态重要区域、特色农林产品核心产区和重点森林防火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保障,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先布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二)充分考虑生态安全、农业生产、森林防灭火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强化动态监测和区域联防,减轻灾害损失;
(三)关键农事季节和森林防火重点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大重点区域的抗旱、防雹作业力度。
第九条【年度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机构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特点和防灾减灾、生态文明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费用保障】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所需费用由服务需求方承担。
第十一条【作业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危害农林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需要的;
(五)国家规定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二条【发布公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渠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公告应当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作业实施】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预先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利用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标准绘制作业安全射界图。作业单位应当在安全射界范围内实施作业。
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应当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基本条件,避开人员密集区域、重要设施和军事禁区,飞行高度和范围需严格遵守飞行管制部门的限制。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和作业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
(二)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
(三)侵占、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
(四)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
(五)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
(六)其他危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规范储运】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单位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的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建专用仓库等方式协调做好储存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作业期临时存放的储存库(室)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临时存放条件。
第十六条【区域协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协作,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建立区域协同联合作业机制,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在作业安全保卫、弹药运输及临时存放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队伍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应当根据作业任务和装备类型,设置应急联系人、作业指挥、炮长(火箭长)及作业人员岗位,并按照标准规范配置人员数量。作业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指挥人员。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应当纳入基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民兵等管理体系,由用人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人员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气象基础知识、人工影响天气基本理论、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范等。作业人员名单应当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发生突发事件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服务能力,有效防范冰雹、干旱等气象灾害,市司法局、市气象局起草了《泰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服务能力,有效防范冰雹、干旱等气象灾害,市司法局、市气象局起草了《泰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要求、完善地方立法体系的必然举措。《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对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泰安作为鲁中重要城市,亟需制定本办法,将省级法规要求细化为贴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制度,填补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地方立法空白。
(二)保障泰安经济社会发展、筑牢气象防灾减灾防线的现实需求。泰安以农业为重要产业支撑,同时拥有全省两大林场、泰山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涵养区等重点区域,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生态保护、民生保障影响显著。人工影响天气在抗旱增雨、防雹减灾、生态补水、森林防灭火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亟需通过立法规范作业行为,提升作业安全性与精准性,为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民生保障提供坚实气象支撑。
(三)解决当前管理痛点、规范作业全流程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扩大、技术手段升级,基层作业点管理不规范、弹药存储运输安全隐患、部门协同联动不足、作业人员专业化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逐步显现;同时,无人机等新装备的应用也带来了空域管理、安全作业等新挑战,现有管理措施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亟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解决。
(四)强化安全生产底线、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弹药使用、对空作业等高危环节,作业安全直接关系到作业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亟需通过立法明确作业点安全管控、弹药全流程管理、作业人员资质及防护等硬性要求,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主要内容
(一)统筹联动的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职责,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气象主管机构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核心职责;细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的协同职责,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
(二)精准布局的作业点管理制度。结合泰安气候特点、地理条件和发展需求,以国有林场、粮食主产区、泰山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涵养区为保障重点,明确作业点布设需求和审批流程;规定作业点建设的安全标准,明确高炮、火箭作业点与居民区的最小安全距离,作业点建设用地按公益性事业用地予以保障;强化作业点保护的法律约束。
(三)全流程管控的弹药与设备管理制度。明确炮弹、火箭弹等燃爆器材的采购、运输、存储要求,运输需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使用专用车辆,存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建专用仓库等方式保障,严禁混存混放。
(四)专业化的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作业人员“资格准入+年度培训+资质备案”制度,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明确作业单位为人员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化人员权益保障。
(五)规范可控的新装备作业管理制度。针对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明确空域申请、飞行管控要求,规定作业需避开区域,严格遵守飞行高度和范围限制。
(六)常态化的监管与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政府牵头,气象等部门参与的安全检查机制,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明确作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启动、部门联动、善后处理流程。作业实施前向社会公告作业时间、区域和安全注意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七)刚性约束的作业点保护制度。明确作业点和作业环境的保护要求,列举禁止侵占、损毁作业场地和设施、妨碍作业安全等行为,强化对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等配套设施的保护,为正常作业开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