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我局起草了《泰安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10月7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反馈意见请明确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并注明反馈意见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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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市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容积率计算,适用本规则。县(市)可参照执行。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等规定执行,不计容情形以及相关情形的计容方式,按本规则执行。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分别计算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
二、计算规则
(一)不计容情形
以下情形,在符合消防、日照等规定的前提下,不计入容积率: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必须建设的建筑物避难层;
2.符合本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
3.绿色二星级建筑、被动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外墙墙体以外的保温层、保护层、装饰层等;
4.建筑出入口无柱雨篷;住宅小区及学校、医院等公服项目小型市政配套站房(换热站、变配电室、垃圾收集站、水泵房等);独立设置的非机动车棚、地下车库出入口顶棚,以及单层、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两侧无围护结构的风雨连廊;
5.为补齐城市短板,推进城市更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托育、助餐、家政、医疗、体育、文化等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
6.为满足民生需求,既有住宅小区新建、改扩建小型配套设施项目(换热站、变配电室、垃圾收集站、水泵房、公厕等公用设施,传达室、卫生室、社区工作用房、养老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7.为满足功能需求,既有划拨的公服、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上新建、改扩建小型配套设施项目(换热站、变配电室、垃圾收集站、水泵房、公厕、传达室、卫生室等),以及外墙增加保温层等;
8.为满足功能需求,现状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增设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9.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需求,既有建筑增设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
10.自有用地上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及建设项目超配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纳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的;
11.泰安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规定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计容情形的计容方式
1.超出常规层高(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的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1)住宅建筑、商服建筑(旅馆、酒店、服务型公寓),3.9米<层高≤4.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4.8米<层高≤6.0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6.0米,按每3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4.8米<层高≤5.4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5.4米<层高≤6.6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6.6米,按每3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服建筑(旅馆、酒店、服务型公寓除外),5.4米<层高≤6.0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6.0米<层高≤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7.8米,按每3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4)工业厂房、物流仓储建筑,层高≥8.0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具有特殊要求规定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5)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间,如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以及电影院观众厅、大型会议厅、宴会厅、展览厅、指挥监控中心大厅、室内运动场地、用于教学的建筑空间、集中大型商业建筑等,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6)跃层式住宅,室内挑空空间不超过两层层高,且挑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户内(不含半开敞空间、封闭阳台及户属空中花园)单层建筑面积30%的,挑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要求的,超出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容积率。挑空空间所处各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同的,按面积最小的一层为单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
(7)停车库,结构层层高≤8.0米的立体停车库,按结构层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层高>8.0米的,按每8.0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2.地下及半地下室计算规则
地下及半地下室上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1.5米的建筑空间,其面积计入地上容积率;上顶板面与室外设计地坪高差≤1.5米的建筑空间,其面积计入地下容积率。
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或下沉空间的,地下采光部分的面积计入地下容积率,专属采光井或下沉空间的景观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3.坡地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坡地建筑上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1.5米的建筑空间,其面积计入地上容积率,其余计入地下容积率。有多个建筑室外地坪设计标高的,按其最低点标高+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面积。
4.飘窗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0.6米,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0.45米或结构净高<2.1米的,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情形,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飘窗视作建筑“突出外墙部分”,其建筑间距的计算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公共开放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物利用首层架空层作为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4米、非住宅不小于4米,且架空开敞面累计长度不小于架空空间周长的40%。
(2)住宅建筑首层架空面积不小于首层水平投影面积的40%,架空部分及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不计容。
(3)其他类型建筑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位于塔楼中间层的不小于300平方米),临开敞面进深不小于4米。
(4)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及设备设施用房外,位于建筑物裙房与塔楼之间的架空楼层应整层架空。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架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其余类型的公共开放空间,累计建筑面积不超过本栋建筑计容面积5%的不计容;大于5%的,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6.半开敞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
(1)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2.4米,且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20%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进深或面积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及阳台实际使用需求,住宅单层阳台应进行封闭式设计。形状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最大值控制。
(2)非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含半开敞空间)建筑面积5%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面积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7.其他高品质住宅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1)户属空中花园
应设置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其外挑部分进深≥2.5米、≤6米,高度不低于两个自然层层高。面积应与户型建筑面积相匹配,最小不应小于30平方米、最大不宜超过85平方米。
户属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30%的,不计入容积率。超过该比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2)空中共享平台
仅作为公共绿化、休闲、邻里交流、停车等公共空间使用,高度不低于两个自然层层高。设置停车功能的,须保证每户1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占所属两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65%-75%,不作停车功能的占比35%-45%。
空中共享平台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符合面积比例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3)场地抬高
因地下水位、不良地质、地势限制等特殊因素影响,可进行场地整体抬高设计。抬高部分用于停车、住宅储藏室、市政配套站房功能的,计入地下容积率。场地整体抬高应满足以下设计要求:
①小区用地规模不小于2公顷,原则上为四至紧临城市道路的独立单元;②做好整体抬高部分的城市界面设计,处理好周边用地关系;③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并设置不小于2个与城市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满足消防扑救等要求;④场地整体设计地坪相对城市道路地坪,抬高不应大于6m。
8.坡屋顶(阁楼)容积率计算规则
住宅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即视为设计利用。考虑景观需要,沿不少于2/3外墙起坡点处直墙面不超过0.6米,坡面最高点相对结构层面标高高度不超过3.0米,坡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不少于整个屋顶面积60%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除此之外情形,其建筑面积均计入容积率。
建筑屋顶因外观造型需要而局部设置的独立封闭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三、术语解释
(一)容积率
容积率:指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指地上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指地下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指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不等同于建筑面积或房产测量面积。
(二)既有建筑
既有建筑,指已建成使用的建筑,以及已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
(三)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指附属于建筑物,具备边界开放与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面向公众或者不特定业主全天候免费开放的空间,包括架空层、架空走廊、空中连廊、挑廊、檐廊、骑楼底层等,但不包括住宅建筑位于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
(四)半开敞空间
建筑的半开敞空间,指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一边没有任何围护结构(护栏除外)的开敞平台,如入户花园、设备平台、活动平台、封闭阳台等,不含户属空中花园和空中共享平台。
半开敞空间进深,指半开敞空间上部永久性顶盖投线外缘至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
(五)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半开敞空间面积。
(六)高品质住宅
高品质住宅,指根据《关于推进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纳入高品质住宅试点的项目。
户属空中花园,指具有庭院和阳台功能的户属室外空间,能设置满足安全要求的围护设施,不得设置其他围护结构。
空中共享平台,指高于室外地面,供交往活动和连通功能的公共室外场地,除必要的安全围护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围护结构,且后期不得分隔。
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平台的种植区域应做降板处理,降板深度不低于0.5米,户属空中花园种植区域面积不宜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0%。
(七)其他
建筑空间,指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主体结构,指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上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围护结构,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
围护设施,指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四、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未明确的情形,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等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应当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不计算建筑面积的,不计入容积率。
(二)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划条件执行。公共环境品质有提升的建筑创新设计,对建筑层高、公共开放空间等有特殊要求的,组织专题研究或者专家论证,确定容积率的计算方式。
(三)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核发规划条件并供地的项目,其容积率计算、竣工规划核实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发布实施后进行规划条件延期或校核的,可按本规定执行并在延期通知书或新规划条件中注明。高品质住宅项目,容积率计算、竣工规划核实按本规定及高品质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泰安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以公开发布的形式对外发文,有效期1年。为保持政策延续性,保障日常业务平稳运行,结合试行情况,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泰安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起草后,先后征求局内部有关科室单位意见、当地主要设计单位意见;邀请企业代表参加组织专家论证,并在论证会上提出有关建议;对意见建议汇总完善后,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内容优化2处表述:
(1)明确跃层式住宅超出要求的计容方式;
(2)修订后不再界定有效期,明确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