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我局起草了《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10月7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反馈意见请明确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并注明反馈意见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gck8257571@126.com
联系电话:0538-8257571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筑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则。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规则为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消防、安全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5-2018)、《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规范标准要求。
二、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一)有关定义
1.生活居住类建筑
指有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时间有明确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托幼园所的活动室及寝室、中小学教室、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病房楼等。
2.主要朝向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
3.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计算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间距计算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详见图1-5,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详见图6)。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二)建筑高度及建筑相对高度
1.关于建筑高度
平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计算,屋脊高度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计算,建筑高度取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的平均值。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以上建筑的屋顶设备用房(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1/4时,不计入建筑高度。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2.关于建筑相对高度
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非生活居住性质层数相应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属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三)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
1.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遮挡建筑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1)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的,正向间距应≥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15米;
(2)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36米的,正向间距应≥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30米;
(3)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36米、<100米的,正向间距应≥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且≥36米;
(4)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100米的,建筑间距≥70米;
(5)被遮挡建筑在正对范围内与南侧遮挡建筑平面有错位,遮挡面的宽度≤6米时,建筑间距≥上述建筑间距的0.7倍。
2.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结合日照分析确定:
(1)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相对高度的0.8倍,且≥12米;
(2)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50米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相对高度的0.5倍,且≥20米;
(3)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50米、<100米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相对高度的0.3倍,且≥25米;
(4)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100米的,正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相对高度的0.2倍,且≥30米。
(四)南北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
1.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工业厂房、物流仓储、市政设施等有特殊工艺需求的,正向间距按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情形按以下要求执行:
(1)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的,正向间距≥较高建筑相对高度的0.6倍,且≥10米;
(2)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50米的,正向间距≥较高建筑相对高度的0.4倍,且≥15米;
(3)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50米的,正向间距≥较高建筑相对高度的0.25倍,且≥20米。
(4)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建筑,当建筑高度<24米时,在符合消防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论证后,正向间距可适当减小。
(五)侧向间距
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建筑消防安全及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
(六)特殊情形
1.回迁安置居住类项目
在符合日照、消防、安全、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论证后,与各类建筑间的正向间距可适当减小,减小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2.城市更新项目
在保障公共安全、满足消防、维护合法权益前提下,对危旧住房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位等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按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三、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管理
建筑退用地界线在满足日照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后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
1.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
(1)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的,建筑退地界≥该建筑高度的0.75倍,且≥7.5米;
(2)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36米的,建筑退地界≥该建筑高度的0.5倍,且≥15米;
(3)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36米、<100米的,建筑退地界≥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18米;
(4)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100米的,建筑退地界≥35米。
2.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
(1)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的,建筑退地界≥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6米;
(2)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24米、<50米的,建筑退地界≥该建筑高度的0.25倍,且≥10米;
(3)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50米的,建筑退地界≥该建筑高度的0.15倍,且≥12.5米。
3.当地块与东西向河道、绿地及城市道路相邻时,且无现状建筑的情况下,建筑退地界在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计至河道、绿地及道路的中心线。
(二)建筑后退东侧、西侧用地界线的距离
多层建筑侧向≥4米,高层建筑侧向≥6.5米。规划地块紧邻城市道路、河道、或绿地等,且无现状建筑的情况下,可按建筑控制线执行。
(三)高品质住宅场地抬高退用地界
高品质住宅使用场地抬高时,建筑后退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建筑高度的起算点按照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计算。
(四)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
地下建筑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按上述要求退距退线确有困难的,在保障既有建筑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评审,其退距退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3米。
(五)其他设施退用地界线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超出用地红线。在满足消防、安全、交通视线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车库出入口、电动自行车棚、挡土墙、可移动岗亭等退线距离(包含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传达室、警卫室(门卫)、大门等小型单层建筑,退用地红线不少于5米;围墙退用地红线不少于0.5米(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地块毗邻建设时可以共用围墙,不退让用地红线。
四、日照分析规划管理
(一)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套新建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指卧室或起居室,下同)获得日照,且获得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应有二个及以上居住空间获得日照,且获得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每套住宅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南向房间大寒日累计不小于2小时的(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日照时间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该日照时间或国家规范要求;原有日照标准不满足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2.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累计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应保证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累计不少于3小时。
3.中小学的普通教室日照时数不应低于冬至日满窗日照累计2小时。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4.老年人照料设施居室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累计2小时。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累计2小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1)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累计2小时;
(2)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累计2小时。
5.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6.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累计1小时。
(二)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日照分析:
1.项目规划范围内有生活居住类建筑的;
2.项目可能对其周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3.符合本条第1、2项,且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位置、高度、外轮廓等发生改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范围:
1.违法建筑、临时建筑;
2.擅自将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使用的建筑;
3.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附属用房(指配套用房,如小区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食堂、物业管理用房、配电室等非居住功能空间)。
(四)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已批复详细规划的,按批复的详细规划进行分析;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未批复详细规划的,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五)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复核应当使用国家相关部委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定、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重新提报日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技术复核。
(八)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存在异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作出解释说明,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九)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拟建建筑造成周边少量原有住宅不满足上述日照标准情形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书面材料纳入日照分析报告。已通过规划审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按原批准方案要求执行。
(十)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成果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日照分析单位及复核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测绘单位对测绘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日照分析存在问题产生损害后果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日照分析单位、测绘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已审批项目若需调整方案,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仍按原审批规定执行。高品质住宅政策中有间距和日照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以公开发布的形式对外发文,有效期1年。为保持政策延续性,保障日常业务平稳运行,结合试行情况,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起草后,先后征求局内部有关科室单位意见、当地主要设计单位意见;邀请企业代表参加组织专家论证,并在论证会上提出有关建议;对意见建议汇总完善后,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内容优化6处表述:
(1)明确适用范围为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筑工程项目;
(2)优化生活居住类建筑定义;
(3)建筑间距规划管理中为回迁安置居住类项目增加兜底内容,同时结合省最新城市更新文件要求进行优化;
(4)根据专论会意见,新增高品质住宅场地抬高退用地界线的要求;
(5)考虑到政策延续性和利害关系人权益,已审批项目在调整方案时,按原审批规定执行;
(6)不再限定有效期,明确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
2026年9月7日至10月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截至10月7日公告期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关建议2条,主要是规范文字表述。经充分研究、论证,采纳相关建议。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