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备案

基本编码:4ce35a25-10f2-4223-8289-7b0b86d1aefd11370900004341670B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670B337300901000101
事项版本:1241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158号治安支队316房间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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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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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县级公安机关 电话:县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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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县级公安机关电话:县级公安机关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第二款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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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第二款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以下统称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设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配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备案表 | 无 | 电子 | A4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人员备案表.docx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人员备案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对申请材料种类、数量、形式进行确认审查,是否满足事项办理的规定要求; 2、核对申请材料内容,要求各类申请材料字迹清晰可辨、填写充分、内容前后对应一致,且与事实相符; 3、各类申请材料均已经申请人确认无误,且签字、盖章完全,印记清晰。 4、根据申请材料填报内容初步确认是否为本单位所辖权限的办理内容。 | 0 | 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提交下一办理环节,对于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经申请人现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对于缺少非主要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对于不满足 以上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发送《一次性告知书》 |
办结 | 1、根据申请材料填报内容确认是否为本单位所辖权限的办理内容; 2、对照事项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主体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申请办理事项符合当前地方发展政策要求;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体从事该项许可从业的工作地点要求、人员要求、经济能力要求、资质要求; 4、对审定的申请进行审批,予以办结。 | 0 | 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结(登记/审批)并发送证照(批文),对于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经申请人现场改正后予以办结,对于容缺受理的业务要予以办结(登记/审批)并发送证照(批文),同时要求申请人限期补足相关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业务不予以审批并反馈审批结果。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已备案后有变动是否要重新备案? |
解答 | 是的 |
问题 | 该服务是否收费? |
解答 | 该服务不收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县级公安机关
电话:县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