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370900SPJ370111005004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4494413370111005004

事项版本:4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权限划分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人公墓建设申请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提交建设公墓的申请材料。设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报省民政厅审批。省民政厅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经营性公墓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后,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向省民政厅申请验收。省民政厅验收合格后,出具同意经营的批复。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三楼西厅社会服务一窗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建设的批复》:《关于同意***经营的批复》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市民 之家社会服务一窗受理
电话:0538-829091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sdzw/items/lists/list_items.do?orgcode=370900SPJ&xzqh=37090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市民 之家社会服务一窗受理
电话:0538-853818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sdzw/items/lists/list_items.do?orgcode=370900SPJ&xzqh=3709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1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殡葬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二)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 (三)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出具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docx 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出具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docx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的报告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docx
环境保护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自主验收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docx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docx
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docx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docx
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docx
公墓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和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筹建情况报告;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docx
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docx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公墓建设单位申请报告.docx 公墓建设单位申请报告.docx
《不动产权证书》;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人公墓建设申请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提交建设公墓的申请材料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提交建设公墓的申请材料
设区市审批部门审查 设区市审批部门受理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建设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转报省民政厅 0个工作日 出具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市政大楼B1039室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市民 之家社会服务一窗受理
    电话:0538-829091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sdzw/items/lists/list_items.do?orgcode=370900SPJ&xzqh=37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