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9〕23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09-04-16 | 发文日期 | 2009-04-16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从制度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985年建市至2006年底,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自行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办法
(一)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违法设定许可、审批、收费或增加企业、群众负担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对与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
(五)对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程序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执行该文件的主管部门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见附表),于4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5月底前,市政府法制办根据部门意见和工作实际拟定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6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组织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懂法律、懂政策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逐件研究,做到问题找得准,依据客观充分,提出的初步意见科学可行,并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将清理范围内的文件找全、找准,保证清理工作全面彻底。凡错报、不报、漏报的文件一律按有关程序予以废止。对因工作不扎实,影响清理工作质量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分管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地址:市政大楼B区5035房间;联系人:宋鸿鹏;联系电话:6991030;传真:6991216)。
二OO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