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1〕66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11-02 | 发文日期 | 2011-11-02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安排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多措并举,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政府安置、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方式,加大经费投入,扎实开展工作,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完成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大力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宣传、资金扶持、典型引导等办法,积极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已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切实落实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属市直安置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义务兵5万元,被选取为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15%、10%、5%(以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发放)。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其补助金由泰山管委、泰安高新区管委按市直标准自行发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科学编制安置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单位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用工需求等,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定安置计划,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要加大进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计划比例。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公开挑选安置单位,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平公正地安置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满足用人单位的不同用工需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对照省、市安置计划,每少安置1人补偿25万元。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三)加强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开辟退役士兵服务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指导。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应当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连续计算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退役士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五)积极做好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2011年是全面完成三年集中接收伤病残退役军人任务的最后一年,接收安置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牢固树立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的思想,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积极研究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确保按时完成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任务。
(六)全面抓好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就业、生产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关心、指导和帮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层层抓好落实。安置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严肃安置工作纪律,凡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对拒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国家安置法规政策的严肃性。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