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0〕45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发〔2010〕4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以2009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757元为基数,确定2010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3%,下线为6.5%。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最低比例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得低于0.3%。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均按照以上标准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凡2010年经济效益实现增长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水平有一定比例增长。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3.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或暂不增加工资。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757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预计201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重视提高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下同)及技术工人工资水平。
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及技术工人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且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本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一)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各类企业要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要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督。一是将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为考核和评先树优的内容。制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的必备条件。二是实施警示制度。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责令其向指定帐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是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将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重点检查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工资水平过低和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近两年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工资水平过低和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四是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以2009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757元为基数,确定2010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3%,下线为6.5%。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最低比例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得低于0.3%。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均按照以上标准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凡2010年经济效益实现增长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水平有一定比例增长。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3.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或暂不增加工资。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757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预计201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重视提高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下同)及技术工人工资水平。
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及技术工人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且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本企业年度增资总额的85%。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一)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制度。各类企业要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要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督。一是将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为考核和评先树优的内容。制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的必备条件。二是实施警示制度。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责令其向指定帐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是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将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重点检查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工资水平过低和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近两年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工资水平过低和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四是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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