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0〕81号 泰政发第【81】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0〕8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安市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7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优化利用,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泰安市基准地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区工业园区和岱岳区工业园区。
  二、基准地价内涵。土地权利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50年;土地还原率取值分别为商业用地6.8%、住宅用地6.4%、工业用地6.2%、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6.0%;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业用地1.5、住宅用地1.2、工业用地0.6、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1.2。
  三、根据区位、景观、环境、交通便捷度等情况,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分为六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分为五级,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分为四级。
  四、商服用地进行基准地价用途修正。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用地,基准地价比同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下浮30%;较大的文化旅游娱乐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比同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下浮45%。
  五、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以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条件时,应进行地价评估。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已公布的基准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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