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20号 泰政办发第【20】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0〕2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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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6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0〕3号),设立泰安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省民政厅下放的涉外婚姻登记、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管理国家和省、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四)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
  (五)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烈士褒扬工作;负责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调整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供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承担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
  (七)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级并指导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九)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市际及县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局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督办、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宣传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承办、组织、协调民政调查研究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和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系统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全市民政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四)优抚科
  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和因公因病军队伤亡人员褒扬政策的落实;承担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保护工作。
  (五)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安置政策的落实;承办市直和省属以上驻泰单位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供工作;负责市直并指导县(市、区)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救灾科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市拨发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并指导县(市、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八)社会事务科(挂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牌子)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收养儿童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9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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