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28号 泰政办发第【28】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0〕2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6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0〕3号),设立泰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承接由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本辖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规划、计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督促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协管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计生、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局机关、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并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承办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泰安市域内的具体工作。
  (三)监督管理科(挂自然生态保护科牌子)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泰安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承担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进行监督;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湿地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四)科技监测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负责督促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监督;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承担有关外事工作;负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辐射安全规划、计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五)法制宣传科
  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六)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科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和渔业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和渔业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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