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0〕48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6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0〕3号),设立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除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核事项。
(四)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除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察城市市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将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加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城镇减排、城镇建筑节能,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房产发证、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泰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河道、园林绿化、广场、城市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集中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交候车亭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
(四)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实施处罚。
(五)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勘察设计、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活动;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装饰装修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级中心镇的建设。
(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我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测算并发布本市工程建设指数及相关信息。
(八)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建筑及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建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等减排工作;指导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结构优化。
(十一)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工作和科技人才队伍及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信息、保卫、政务公开、督办、综合性文稿、宣传、信访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便民服务受理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业文明建设;负责直属单位的目标考核;负责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执法监察科
组织起草、审核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行业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工程建设科
研究拟订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制品等企业的资格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建设造价咨询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市外企业进泰承包工程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建筑工程质量争议仲裁。
(六)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拟订住宅建设、房屋征收拆迁、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标准及审查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危房鉴定工作;负责监督房地产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
(七)城市管理科(挂市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城市防洪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户外广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影响城市环境(城市违章建筑除外)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各类设施管网、线路建设及施工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行业(包括施工企业)和园林绿化等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及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交候车亭的审批工作。
(八)村镇建设科
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及城镇化建设试点;监督实施全市村镇建设计划和重点小城镇建设;负责村镇建设事业费的管理和分配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九)勘察设计科
负责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测量工作;审查审批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告);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招标投标活动。
(十)行业安全管理科
组织制定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负责对重大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计划;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墙改节能工作;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6人,工勤人员编制5人;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
五、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1、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2、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问题。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前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后期;初步设计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概算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