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49号 泰政办发第【49】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0〕4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泰安市规划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6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0〕3号),设立泰安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察城市市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据有关裁定实施处罚的职责。
  (二)增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职责。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和实施;负责组织规划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参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保护等专项规划及历史优秀建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有关政策、技术规定,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工作;负责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较大工程的规划审核、评审工作;对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六)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负责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设计行为。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评审及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勘察、测量的数字化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十一)协助建设部驻泰规划督察员开展督察调研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县(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宣传、档案、督办、保密、安全、财务、后勤保障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信访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总工程师办公室(挂名城保护管理科牌子)
  协助总工程师协调全局规划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主要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编制、修订、论证、报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参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研究制定规划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承担市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历史遗存、历史优秀建筑的申报、划定和保护管理;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市区各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近郊村改造规划编制、评审和审查报批;负责各县(市)中心镇总体规划论证评审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规划工作。
  (三)用地规划科
  负责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选址定点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较大工程的规划审核、评审工作;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定点和布局进行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对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进行规划管理,核发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办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涉及的规划管理事宜;负责组织协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评审及招标管理工作。
  (四)建筑工程科(挂市政管理科牌子)
  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和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城市雕塑以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灯饰)的规划管理。审查和组织论证建设工程方案,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协调建筑设计方案的征集、评审及招标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市政、交通工程等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审查市政、道路交通工程及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区内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的标定工作。
  (五)法规监察科
  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起草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督查规划监察队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及违规设计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决定;负责有关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涉法工作;负责报建项目的总收发、审批过程中的督办督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行政效能监察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市规划局参与城乡新建和改建项目(包括建筑、道路、街区、水系等)的地名论证命名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