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59号 泰政办发第【59】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0〕5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其他县(市)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城市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以上,条件好的县(市)提高幅度可以更高一些。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60元以上。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可有较大提高。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70元以上。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是市委、市政府2010年为民要办的实事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做好资金测算,确保按新标准和执行时间及时足额发放,做到应保尽保,真正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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