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67号 泰政办发第【67】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0〕6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已批未用土地,提高土地保障发展的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9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盘活市级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1年以上且原地类未发生改变的土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文物保护、地质条件、地上空间限制等原因,不适用建设项目用地的,允许调整用地区位。
  (二)调整后的用地区位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三)调整盘活土地原则上仅限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
  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按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办理,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后的农转用手续,用途限于村镇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报批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县(市、区)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附原批准面积和调整后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说明材料。具体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拟安排的具体建设内容、调整后地块的地类、权属和面积等情况。
  (三)原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四)标明调整前后土地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五)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农转用原地块时使用的补充耕地项目)材料。
  三、几点要求
  市批农转用调整工作原则上在年底前完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一)属于一个批次中批而未用的土地,确需调整的,应一次性上报调整到位,不得拆分调整。调整后的农用地、耕地面积不得大于原批准面积。
  (二)批而未用土地经依法批准调整后,对其中的耕地应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耕种,不得撂荒。县(市、区)政府应妥善处理好土地调整前后与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批文,依法变更涉及调整地块的地类等有关信息。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调整土地的现状进行抽查核对,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停止办理所在县(市、区)的建设用地审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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