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0〕68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泰城城中村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和村(居)民生活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高新区和旅游经济开发区是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组织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各区要做好旧村土地和出让收入资金整合工作,以丰补歉、以多补少,自求平衡、滚动发展,尽快完成改造任务。市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对各区城中村改造进度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二、市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再审批城中村经济测算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内容主要有:旧村占地范围及面积;经区、街道、村(居)和公安部门认可,并经公示无疑义的村民回迁安置户籍数;经村民签字同意的拆迁安置方案;回迁安置面积及占地;开发占地面积及出让地价;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完成时限等。
三、城中村改造占地原则上不得突破旧村址现状实际占地面积;积极鼓励连片集中安置和开发,连片集中安置开发用地在不突破旧村址现状实际占地面积的条件下,可以等面积抵顶使用其他土地,其中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抵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需纳入政府储备。
开发用地出让地价确定原则:采用捆绑打包模式的,土地出让价不低于基准地价;采取切块分割模式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四、采取切块分割模式的,开发项目部分按规定缴纳各项规费。
五、改造方案已经审批的城中村按原办法执行,尚未审批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手续,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