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99号 泰政办发第【99】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0〕9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水平,激励现役军人更好地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户每年不低于2600元,县、市、区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提高到每户每年不低于3000元,由县、市、区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发放。要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逐步达到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城户口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照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按年计发,服役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发。新的优待金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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