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9〕13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制定的《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审计局 市质监局 市统计局
农发行泰安分行 中储粮泰安库
为认真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市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泰安库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县市区选择1-2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泰安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彭华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丁卫国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李泰民副主任、市粮食局卢成义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农发行泰安分行、中储粮泰安库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杨化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宣传报道、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财务检查、质量检查、案件核查7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选派。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1、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市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市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25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四是汇总本市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2、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25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由省、市、县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培训学习。
四、清仓查库总体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县(市、区)政府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名单于2009年3月15日前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纳入清仓查库企业单位名单,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县(市、区)完成清仓查库动员和部署、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检查人员参加省、市、县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培训和企业有关人员的自查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在全面培训的基础上,完成参与县级自查督导和参加市级普查检查人员的编组和职责分工。
4、准备查库资料。3月27日前,中储粮泰安库及分库负责向市、县两级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供辖区内3月25日24时分县到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供3月25日24时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发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查办公室提供3月25日24时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分品种、性质)和台账资料。
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3月31日前下达至各县(市、区)清仓查库办公室,同时报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5.其他准备。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便测量的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形成便于测量的货位,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丈量、称重等检查工具。对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的地方,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为普查做好前期准备。
(二)县(市、区)自查阶段
2009年4月3日前,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1、直属企业划分。按照本次粮食清仓查库的范围,对中央、省和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的粮食库存,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检查。中储粮泰安库岱岳分库、宁阳分库、肥城分库分别由岱岳区、宁阳县、肥城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检查;新泰泰华粮食储备库由新泰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检查;泰安市粮食局所属国有企业及直属分局所属国有企业由泰安市粮食局组织自查。
2、时间安排。4月2日前县(市、区)领导小组组织检查人员,对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进行认真检查,督促和指导被查企业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全面完成自查情况的汇总。4月3日前各被查企业要将自查总结和相关报表以文字报告和电子文本形式报县(市、区)清仓查库办公室;县(市、区)清仓查库办公室要完成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将企业自查汇总情况和相关报表以文字报告和电子文本形式报市清仓查库办公室,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县(市、区)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名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市组织普查阶段
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
1、检查人员组成。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安排。由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抽调成员单位和参加培训的市、县(市、区)熟悉粮食仓储、统计、财务、监督检查等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数量测量、核实账表等相关的清仓查库工作。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
2、编组方式。共组织6个普查小组,分别对6个县(市、区)进行检查,每个工作组10人。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 、农业局、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6部门各派一名领导成员任组长,其他成员从市粮食局抽调6人,中储粮泰安直属库3人,农发行2人,财政局1人,每个县(市、区)各7人参加,混合编组分配。从县(市、区)抽调的7人,其中:粮食局5人(副局长1人,统计、会计各1人,保管2人),财政局、农发行各1人。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泰安分行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巡回检查组,督促指导全市检查工作。
3、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分别对粮食库存实物、统计、财务等进行检查。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应首先核对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卡)的相符情况。核对相符后再对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清点检查,核对每个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与分仓保管账的相符情况。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卡)、分仓保管账(卡)与实物库存实际数量不符的,要计算账实差数并查找原因。
粮食实物数量检查以测量计算法为主。实物检查人员要对全部货位的清查结果进行登统汇总,核定实际查库日的粮食实际库存数量,结果交由账务检查人员核对账实相符情况。
(2)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粮食库存统计账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检查2009年3月25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数据。首先,一是核实省级、市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分解地方粮食系统和中储粮系统3月25日24时具体到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一致。二是核对分解到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被查企业保管总账是否相符。逐级、逐期核对粮食统计库存,检查是否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检查被查企业粮食业务统计处理是否规范;检查统计处理所依据的粮食业务是否真实。
(3)粮食库存会计账检查。粮食库存会计账检查要通过对与粮食库存密切相关的购销、轮换业务和财政补贴等相关原始凭证及账务资料的检查,核实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库存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检查粮食贷款与库存值的对应情况,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的情况。检查中可根据银行贷款规模和资金占用情况,验证粮食库存的真实性;根据资金往来的数量、流向以及粮食购销合同、原始汇款凭证、发票、运单等,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根据银行拨款的原始凭证核定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情况。粮食会计账和补贴、资金检查人员要与统计账检查人员密切协作,重点检查账账相符情况,共同分析填列有关清查结果统计报表。发现账账、账实存在差异的,要查明原因。
4、时间安排。2009年4月16日前,由市清仓查库普查工作组按照分工,到各县(市、区)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开展全面普查。普查范围严格与3月25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同时开展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小组普查报告和各种检查资料。
4月18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各普查工作组提交的普查总结和各类统计报表等检查资料,形成全市清仓查库总结报告,经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政府进行的重点复查做好准备。
(四)迎接上级复查、抽查检查阶段。2009年4月21日—4月30日,迎接省政府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2009年5月1日开始,迎接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市、县(市、区)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5月底前,市、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六、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清仓查库工作。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准确掌握粮食库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确保粮食库存的账实相符和真实可靠,对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仓查库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库存数量保密工作制度,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或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公开透明。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宴请,严禁索要、接受礼品、礼金,对违反廉政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要增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四)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指导纳入检查范围的国有粮食企业和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提前做好清仓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账账、账实、账表、账卡相符。要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推进,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五)认真做好清仓查库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清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纪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