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9〕10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老龄办、人寿泰安公司《关于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的意见市老龄办人寿泰安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2号)和省老龄办、人寿山东公司《关于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的通知》(鲁老办发〔2008〕43号)精神,结合我市老龄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保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70.6万,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2.94%,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加重。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日常生活中遭遇意外伤害的概率明显高于其他群体,不仅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也给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事业带来了一定压力。全面做好老年保险保障工作,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合理增加养老保障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已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部分地区对做好老年保险保障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符合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重要手段,更是关注老年群体、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实际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保险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将老年保险保障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加以推进。
二、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险种名称及投保对象。“银龄安康工程”所指的险种为“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每份保费10元,保险金额8000元,其中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额6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每人最多可投保5份。
投保对象为全市60周岁以上至80周岁(含)的老年人。年满50周岁(含)以上人员也可纳入投保对象。
(二)保险责任。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乘座公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均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予以赔偿。因意外人身伤害引起的并发症除外。
(三)任务目标。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第一年投保率原则上不低于10%,今后每年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覆盖面逐步达到60%以上,使之成为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为老年人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员,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要积极动员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集体组织向老年人赠送“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立合作机制。市、县(市、区)老龄办与中国人寿公司要分别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级老龄办和基层老龄组织,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开展有关活动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工程顺利实施。对工作进程快、效果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三)提高服务质量。要始终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严格杜绝行政命令、强迫或变相强迫投保。工作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意愿,针对老年人的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及时的人性化服务。要坚持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防止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切实把这一惠老工程办好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