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9〕11号 泰政办发第【11】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09〕1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市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

  成年以上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下一年度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支付限额为100元。

  建立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就近选择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筹集资金中按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支付在选定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学校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商确定,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提高学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三、扩大门诊大病病种

  在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 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种门诊大病基础上增加精神病、结核病病种。

  四、提高低保、重残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待遇

  低保、重残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再按照起付线降低一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的办法予以补助。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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