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9〕56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办发〔2009〕5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60元。泰安高新区及其他县(市)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要办的实事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城乡困难居民的实际困难和生活需要,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做好资金测算,确保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县(市、区)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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