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9〕25号 泰政办发第【25】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09〕2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民用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切实降低建筑领域能源消耗,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应用

  全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既有建筑改造)民用建筑,要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充分考虑对城市景观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暂不具备条件的,设计施工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管路及固定件的预设、预埋,确保以后能够安装和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应当带头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

  村镇建设的低层、多层住宅工程,可参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和施工。

  建设(开发)单位在进行居民小区建设时,对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应当优先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二、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用的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相关要求写入规划条件。

  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参照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重要部件与建筑物充分结合。设计的施工图纸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安装方法、管道井、预埋管位置及尺寸、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项目设计时,应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在内的“四节一环保”的设计要求,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施工时,应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生产厂家,施工人员要接受岗前技术培训,并认真贯彻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产品认定制度,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装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其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按设计图纸施工。

  商品房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后期物业管理中的各方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要作为建设领域有关评比活动和示范项目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明确责任,全面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用工作

  规划部门要将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之一,对应设而未设太阳能的设计方案不得审批。

  建设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和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时,对应当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工程项目,要加强审查和批后管理,确保落实到位。要把利用太阳能的施工纳入资质管理、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发现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项目进行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对应当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责令其重新设计。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未经验收备案或擅自取消安装的,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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