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8〕48号 泰政办发第【48】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08〕4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鲁政办法〔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落实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依法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检查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公共客运、城市供热、城市供水、城市燃气供应、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清扫、运输、处理)等须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美容美发、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单位的卫生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

  (七)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到须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施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报废汽车回收、典当、拍卖等须经经贸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内就业中介服务、劳动派遣等须到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植物检疫、对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和诊疗等须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定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通信服务等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依法进行查处。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负责地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力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要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同级工商、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文化、卫生、劳动保障、交通、农业、质监、环保、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广播电视、旅游、烟草专卖等为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由副市长闫新建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见附件)。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或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其他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和社会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应当处罚和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及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为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基层工商所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附件:泰安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泰安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闫新建 (副市长)
  成 员:张树昌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桂明 (市经贸委贸易办主任)
      高黎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庆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凤祥 (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李诚实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信真 (市文化局副局长)
      韩书林 (市卫生局副局长)
      徐西昌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处长)
      刘云生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 伟 (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广旭 (市质监局副局长)
      耿克华 (市环保局副局长)
      孟祥彬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吕怀玉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黄 平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尹燕鸣 (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传平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隋其真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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