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8〕28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我市是少数民族散居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通过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帮扶工程、设立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在招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中对少数民族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等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少数民族经济以及文化、教育等事业的发展,全市呈现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和谐局面。但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在社会管理、经济发展、文体事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利益、法律尊严、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要讲政治、讲大局,切实防范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二、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和方法,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使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深入人心。要结合"五五"普法活动,不断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要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为重点,推广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秉公执法,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扶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资金、物资及时足额到位。要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网点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求。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及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使少数民族乡村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阵地。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在提供服务和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各类宾馆、商店、餐饮、医院等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入住、购物、饮食、就医。各类交通工具经营者不得拒载少数民族群众。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考试等活动中,要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权力。各级各部门要依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听取各族群众的反映,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对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民族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和热点问题,开展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建议,推动工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和改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任务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预案,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尤其是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就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