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6〕12号 泰政办发第【12】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06〕1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05〕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文明泰安”、“平安泰安”、“和谐泰安”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面临着实物和资料的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有效保护和继承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今年上半年,进行普查试点。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普查,力争于2007年底完成。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08年上半年,进行普查总结,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纳入正常管理。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市文化局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 按照《泰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严谨的评定,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2006年底前,市政府将公布全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各县、市、区要于2008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保护名录,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和保存。 要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逐项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进行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开展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加强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的动态保护。


三、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机制和评审、监督制度。


(二)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保证工作开展和项目保护所需经费。通过宣传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并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作用,宣传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泰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实施细则
2.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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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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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保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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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徐恩虎 (副市长)


副组长:刘 康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立东 (市文化局局长) 


成 员: 董 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 峰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启智 (市建设局副局长)


  侯衍奎 (市体育局副局长)


高 勤 (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吕继祥 (泰山管委副主任)


王广尧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梁晓东 (市文化局助理调研员) 

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梁晓东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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