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6〕10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办发〔2006〕1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6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的新形势,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泰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比例和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比例,由现行的单位按24%、个人按2%缴纳,调整为单位按26%、个人按2%缴纳。
二、统一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作人员的统筹比例,合同制工人按单位26%、个人2%缴纳。
三、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含2005年增加的岗位补贴,不含住房补贴)。
本次统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调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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