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6〕25号 泰政办发第【25】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06〕2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为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

(一)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送领导阅批。


(二)不得越级报送公文。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及市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基层单位等,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严格按行文规则把关。


(三)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径送公文。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一律不得将公文(包括“代拟稿”)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坚决避免公文倒流现象。对倒流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因公文倒流而影响工作的,由呈报公文的单位负责。


(四)不签批违反程序报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接到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认真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附公文办理单送领导阅批。对未附公文办理单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作处理。


二、严格规范公文格式


(一)上报市政府的公文,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不得多头报送;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报请市政府解决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能由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不应提报市政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三)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 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四)“代拟稿”必须规范使用“发文拟稿纸”,完整填写“拟稿单位”、“拟稿人”、“联系电话”栏目,在“标题与正文”栏打印代拟公文标题,在“部门核稿”栏,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


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一)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通过便函、《参阅件》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


(二)部门、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业务工作部署,如单项工作年度计划、考核意见及专项业务活动等,一律以部门、单位的名义发文,或由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三)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坚决杜绝“以文件落实文件”的不良作风。今后,凡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如没有具体政策性的贯彻措施,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再发文。


(四)未经市政府同意,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行文的,须按程序报送市政府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可在正文中加注“经市政府同意”字样,以部门名义下发。


(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编发的各类信息、简报,全部按规定由网络传递,对部门、单位报送的各类纸质“呈阅件”、“参阅件”、“简报”、“内部报纸”等,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再受理。新成立单位需编发信息或简报的,需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并取得办公自动化技术服务中心网上传送密匙后,通过网络发送。


四、提高文稿审核质量


(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主管部门、单位代拟草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


(二)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会商、会签;协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特别是对涉及人事、机构、经费及部门、单位职责划分的公文,必须严格按规定会签。涉及人事、机构及表彰事项的,由人事部门会签;涉及经费、预算的,由财政部门会签,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部门、单位权责界定划分的,由人事部门及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会签。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代拟文稿时,要将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


(三)公文代拟稿要提前报送。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应当提前上报,给市政府领导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给市政府办公室留出审核办理的时间,严禁事到临头才匆匆报送。一般事项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特别紧急的事项,必须说明原因及在本部门(单位)办理的过程,市政府办公室尽快办理。


五、落实公文办理责任制


(一)主要领导承办制。对市政府领导在正式文件上的批示,各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协调,靠上抓落实。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加大督促落实力度,严格落实督办制度,确保领导批示落到实处。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结果,各承办部门都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推行限时办结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完的,主办部门要及时说明原因。凡涉及几个承办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牵头部门要负责与协办部门研究办理,并将结果综合整理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对发文文稿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好行文关、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文字关、体例格式关,确保文稿质量。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公文以及不规范的公文等,严格执行退办制度。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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