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5〕14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办发〔2005〕14号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确定,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执行的每户人均月180元,调整为200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亦应同步提高。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