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5〕33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山东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6号),充分发挥保险辅助社会管理、防损减灾、推动“平安泰安”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对于维护群众利益、恢复经济秩序、保障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市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总体规模较小,公众责任保险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公共聚集场所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全力推动我市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推广范围
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推广“公共聚集场所责任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机构的网点、人员、风险管理技术和防灾防损资金,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防损减灾工作,有效预防爆炸、火灾等群死群伤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市确定在以下公众聚集场所推行公众责任保险:(一)容纳50人以上的礼堂、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网吧、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容纳50人以上的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厅;(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车站、码头。同时引导、督促其他场所参加公众责任保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公众责任保险顺利开展
(一)建立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监局召集,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文化局、工商局、旅游局、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参与,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统筹协调全市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公众责任保险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力度。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责任共担,共同推动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参加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各应保单位要增强防范意识,积极参保投保;有关保险公司要按照条款、费率统一规范的原则自觉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依据山东保监局批准的同一险种费率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确保我市公众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开展。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向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公众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大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各级、各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共同关心支持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域、本行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管理,发挥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以及重点单位,要加大力度推广公众责任保险,切实解决重大安全事故给政府和社会造成负担过重的问题。各保险机构要针对不同行业和地域的需要,加大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积极推广满足社会需要的保险产品,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