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5〕31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鲁发〔2004〕1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开始,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从本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部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按照这一规定,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问题
泰山区、岱岳区和市直改制企业出让原国有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首先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上缴市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剩余土地出让金,按照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泰政发〔2002〕30号)、《关于明确市属及泰山区、岱岳区区属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办发〔2004〕54号)等文件规定,采取“只走帐”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返还方式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补偿。
二、 关于返还泰山区、岱岳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金问题。
市政府《关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问题的通知》(泰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了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并明确两区分成部分由市财政返还。从2005年1月1日起,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先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其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由市财政局行文及时拨付两区;按规定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由泰山区、岱岳区提出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查批准后,再专项下文拨付资金。旅游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其中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不再返还,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行文及时拨付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
三、关于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提取问题
为解决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4月1日起,对改制企业土地出让实现的土地收入,要按规定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用于职工权益安置补偿的资金;除此之外,对其它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所实现的土地收益,除按规定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外,剩余部分按3%的比例提取规划费用。提取的规划经费先上缴市级国库,然后由市财政根据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及所需经费情况,拨付市规划局用于土地规划支出,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二OO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