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3〕63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市直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2〕3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失业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发放
市属及以上驻泰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从2004年1月份起,有工勤人员的市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可以“一票征缴”。
失业保险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对拒不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申报失业保险费应缴数额、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依法缴费的单位, 其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不能评为劳动模范和获得各种荣誉称号。欠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人大或政协机关。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出现失业人员,首先由单位用欠缴费用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不足时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欠费单位欠费情况定期通过《泰安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使失业职工有序转向社会
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要认真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2〕30号)精神,把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确保落到实处。在破产重组中要把安置职工作为条件与合作方进行谈判,尽最大可能地促使职工实现再就业。破产重组企业,安置职工不能低于原企业职工的50%;改制企业非职工本人自愿,其改制后的新企业安置职工一般不低于原企业职工人数的90%。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改革改制,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指导服务,以确保改制方案顺利实施,职工得到妥善安置。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批准实施方案,职工安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改革改制不得组织实施。
三、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不流失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单位出现失业人员,由单位按规定将失业人员档案、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证明等材料报送市失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求职登记,又参加了职业培训的,给予发放《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改制出现成批量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失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企业破产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失业人员不得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市失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准确确认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按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就业的要求和失业人员本人意愿,对认定的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对培训机构实施的再就业培训,实行事前报批、事中检查、事后验收制度。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对一个月内连续三次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机会,或在参加免费职业培训期间无正当理由累计旷课3天的,以及不能按时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公益性劳动的,终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
四、大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解决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市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发挖掘就业岗位、协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强化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措施,大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实施“再就业帮扶工程”,采取普遍帮扶与重点帮扶相结合,运用市场就业机制和行政推动手段,为失业人员提供“对接”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开发建立失业人员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失业人员,生产自救基地安排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失业人员要不等不靠,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千方百计寻找就业机会,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