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3〕62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市再就业帮扶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现就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重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大力组织实施了再就业帮扶工程,相继制定出台了社区平台建设、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当看到,个别地方和单位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影响了再就业帮扶工程的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二、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内容较多,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分工,公开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办事程序,公布咨询电话,承诺办事时限,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抓就业的责任,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服务。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尽快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手中,让他们凭证享受到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计划部门要将就业和再就业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在审批项目时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经贸部门在推进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要把职工安置纳入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不得低于90%,关闭破产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资产重组等方式重新启动生产经营的,也要千方百计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投入,千方百计把再就业资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社会保险补贴等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要对执行优惠政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和收取工商管理费时,要严格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和减免政策;人民银行要督促各商业银行及时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贷款;民政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项目,广开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保障困难居民尤其是困难职工、失业人员家庭的基本生活;建设部门要开发城市维护管理就业岗位,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卫生、民政、公安、烟草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免交有关的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在分工实施的“困难群体救助活动”、“青春创业计划”、“巾帼创新业”等活动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检查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将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再就业资金安排使用、就业再就业服务以及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情况定期督查,并在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6991172),对落实政策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对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市政府确定,今年10月份为“优惠政策落实督查月”。届时,将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到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