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3〕41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中心镇(试点镇)动态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中心镇(试点镇)动态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带动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中心镇名单的通知》(鲁政字〔2000〕6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要求,决定对全市中心镇(试点镇)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动态管理考核。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建设经济强市新跨越的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对中心镇(试点镇)建设的指导,提高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把中心镇(试点镇)建设成为规划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新型城镇,增强辐射带动和示范引导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范围和考核原则
省级中心镇14个:省庄镇、山口镇、大汶口镇、满庄镇、翟镇镇、楼德镇、汶南镇、汶阳镇、石横镇、安驾庄镇、磁窑镇、华丰镇、州城镇、银山镇。省、市试点镇2个:小协镇、斑鸠店镇。
在中心镇(试点镇)管理考核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优胜劣汰。
三、考核内容及项目指标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及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等。二是小城镇户籍改革政策,重点考核贯彻鲁政发〔2001〕43号文件精神,放开小城镇户籍管理的情况。三是小城镇建设用地情况,重点检查落实鲁政发〔2001〕47号文件精神,解决中心镇(试点镇)建设用地指标问题及降低用地成本、简化办事程序等情况。四是二、三产业向中心镇以上城市集中情况,重点是大中城市工商企业到中心镇建立配套生产加工基地,开展产业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情况,以及建立中心镇(试点镇)工业园区情况。五是小城镇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重点是各县市区在中心镇(试点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市场管理费等是否返还用于中心镇(试点镇)建设的情况。六是其它有关内容,主要是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情况等。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及奖惩办法
对中心镇(试点镇)动态管理考核采取自下而上、分级进行的办法。
各中心镇(试点镇)对照《泰安市中心镇(试点镇)动态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检并写出总结报告,然后各县市区政府对其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在对中心镇(试点镇)考核后,将考核意见、排名情况报市中心镇(试点镇)动态管理考核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考核办公室对中心镇(试点镇)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对中心镇(试点镇)的动态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每年12月底前考核完毕,市级考核于次年一月份进行。
对每年考核成绩列前三名的中心镇(试点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镇给予通报批评并亮黄牌警告,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镇,报请省政府取消其中心镇(试点镇)资格。对城镇建设成绩显著、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符合中心镇条件标准的小城镇,经县市区政府推荐,按有关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调整为省级中心镇。
五、组织领导体系
为加强对中心镇(试点镇)动态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在市建设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各级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附件:泰安市中心镇(试点镇)动态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泰安市中心镇(试点镇)动态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 备 注 | |
| 经济社会指标20分 | 国内生产总值 | 7分 | 1、比上一年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7分 |
| 财政收入 | 7分 | 2、比上一年每增长2个百分点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7分 | |
| 农民收入 | 6分 | 3、比上一年每增长30元得1分,但人均收入低于2200元不得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6分 | |
| 政策落实情况20分 | 户籍政策 | 4分 | 4、出台户籍改革政策得2分,比上年城市化水平增长2个百分点得1分 | 最高综合为4分 |
| 建设用地政策 | 4分 | 5、出台建设用地改革政策得2分;建设用地指标每增加100亩得1分 | 最高综合为4分 | |
| 二、三产业集中政策 | 6分 | 6、建立配套加工基地,开展产业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品批发,每个0.5分,乡镇企业聚集度40%以上,乡镇企业营业收入50%以上来自镇区内企业各得2分 | 最高综合为6分 | |
| 资金政策 | 6分 | 7、在中心镇收取的税费返还中心镇30%的基础上,返还率每增加10%增加1分 | 最高综合为6分 | |
| 详细规划18分 | 总体规划 | 10分 | 8、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以有正式文本、图纸为准。 |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
| 9、经过省专家委员会评审得3分,否则不得分。查阅评审意见书。 | ||||
| 10、经过县市区政府批准得2分,否则不得分,查阅有关批准文件。 | ||||
| 详细规划 | 8分 | 11、详细规划覆盖率每1个百分点得0.1分,本项得分不超过8分 | 详细规划必须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报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镇政府批准 | |
| 建设22分 | 道路广场 | 4分 | 12、新修、硬化道路当年每投资50万元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4分 |
| 集中供水 | 2分 | 13、当年每完成投资30万元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
| 排水设施 | 2分 | 14、排水设施建设当年投资30万元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
| 路灯安装 | 2分 | 5、当年每安装100盏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
| 环卫设施 | 2分 | 16、每有一处正常使用的公用水冲公厕得0.5分,每设垃圾箱1处得0.2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
| 绿化 | 2分 | 17、当年新增绿化面积1000平方米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
| 其它基础、公用设施 | 2分 | 18、当年新建电力、通讯、供暖、公交、燃气等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等公用设施建设,每完成投资50万元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
| 综合开发 | 6分 | 19、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商业街区、各类市场按规划当年综合开发每建成1000平方米得0.5分。成立综合开发公司得3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6分 | |
| 管理20分 | 组织领导 | 2分 | 20、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得1分,分管领导明确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 队伍建设 | 4分 | 21、有专职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得2分,有专职建设服务机构得1分,有专职人员并积极开展业务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4分 | |
| 规划管理 | 6分 | 22、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发证率100%得6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 | 每发现一起违法建设或占道经营或“三大堆”扣1分,合计扣分不超过5分。 | |
| 镇容镇貌 | 4分 | 23、有日常保洁队伍得2分,主要街道无“三大堆”得1分,无占道经营得1分。 | ||
| 建筑工匠培训 | 2分 | 24、已有部分建筑工匠接受培训得1分。 | 未开展此项业务不得分 | |
| 档案管理 | 2分 | 25、有专人管理得1分,资料收集齐全,管理有序、符合规定得1分。 | 本项最高得分为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