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6〕34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和谐泰安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全市“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方针,健全完善目标考核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五个体系,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近期任务目标。 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7万人以上,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4000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1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保持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三)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 坚持依靠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围绕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和招商引资等发展重点,在制定涉及全局性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城市社区为依托,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推行和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就业形式,加快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障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积极培育劳务经济,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积极引导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增长。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4050”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除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人员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新建、扩建项目和生产经营效益好的单位用工时,要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招用比例不得少于新增就业岗位的30%;原有单位新增就业岗位要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收下岗失业人员。
(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签订合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要建立个人信用、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降低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提高担保能力。
(六)积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落实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每年要按职工总数2%的比例提供援助岗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积极腾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对不落实帮扶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每年每少安置一名就业特困人员,捐助6000元的帮扶资金。
以社区为依托,大力开发适合特困人员就业的社区居民家庭服务、驻地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保安、保洁、保绿、保养等公益性岗位。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积极发展社区小企业和手工加工业,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管理、公益性劳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个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省政府规定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统一、公平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抓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工作,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 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落实”,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落实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将失业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介绍成功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
(四)强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农村科技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建设,全面推行面向社会各类人员的就业培训,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机构接受技能培训。扩大技能扶贫实施范围,使更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管理。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为有就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经创业培训合格成功创业的,可优先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并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所创办企业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加快推进城乡就业统筹。 要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服务。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输出地定点培训机构为主进行就业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行为。 要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出现的职工下岗失业问题,及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要稳步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 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管和社会监督的境外就业三方监管机制,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事代理行为,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搞好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查处并纠正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人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 将失业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通过组织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和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等,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对失业人员要实行分类管理,积极引导他们组织起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缩短失业周期,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良性增长。 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续接,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就业质量。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坚持把就业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搞好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税务、工商、金融、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等。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