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6〕48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后期扶持的对象
具有泰安市户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中央直属水库东平湖水库移民,我市管理的14座大中型水库移民,济宁市贺庄,华村两水库涉及我市的移民,因三峡工程建设经批准迁入我市的移民。
二、后期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后期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
四、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原则
坚持发展优先,确保稳定;坚持“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坚持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坚持以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主体,“一村一式”;坚持优先考虑移民群众利益,使其尽量直接受益。
五、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方法和步骤
确定后期扶持方式时,应直接面对群众,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分散安置村听取群众意见的范围应以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整体搬迁安置村和分散安置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生产安置村应实行项目扶持。
扶持方式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办法确定。
以村(组)为单元,由村民委员会在征求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草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水库为单元汇总,在5日内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未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重新提出草案,再次公示。若两次公示仍不能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5日内提出扶持方式草案,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3日内将审批结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3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核查。
六、保障措施
在整合、明确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前,各县(市、区)要成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由市派出督导组,县(市、区)派出工作队,县(市、区)、乡(镇)派出驻村工作组,分级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公安、民政、农业、信访、交通、统计、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移民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工作队(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
从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人员培训实行分级培训管理。市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移民干部及试点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县(市、区)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移民工作人员的培训。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系统内工作人员的培训。
贯彻落实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如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辖区应急事件的处理和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