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4〕70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城市管理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区域和管理机构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泰安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98号)和《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第8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由市区扩大到高新区,同时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市区扩大至省庄镇、大津口乡、天平办事处等市区与城市规划区结合部的区域(泰山景区除外)。
二、调整执法机构的设置
(一) 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有的城管执法队伍进行相应调整,在泰山区、岱岳区设立直属分局,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泰山区分局、岱岳区分局牌子,人、财、物由市城市管
(二) 综合执法局统一管理,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两区政府的双重领导。
(三)由于高新区位于市区以外,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在对高新区原有执法机构调整的基础上,设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分局,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行使省政府《批复》赋予的职权,是具有独立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各分局的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在现有数量内,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内部调剂解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费渠道不变,高新区分局经费由高新区财政负担。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高新区分局分别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高新区分局有业务指导关系,高新区分局处理的重大处罚案件要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监督。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高新区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分别由市政府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辖;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高新区分局负责应诉;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高新区分局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引发赔偿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高新区分局分别承担赔偿义务,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高新区分局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时,业务上要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其行政关系要按照《关于界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市、区有关部门行政关系的通知》(泰政发〔2003〕51号)第五部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市规划局的行政关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