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3〕1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推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我市阶段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就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扩大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加快经济发展,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贯彻市场就业方针,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鼓励用人单位多渠道吸纳就业,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使大多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实现再就业;着眼长远,完善政府责任体系、政策措施体系、管理服务体系,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并定期检查通报。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予以落实。把净增就业岗位、加大就业投入和落实就业政策作为重点指标,重点考核。从现在起到"十五"末,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就业再就业15万人,其中解决政策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5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全市总的目标要求,将考核指标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见附件)。同时,对下列内容进行考核:
(一)净增就业岗位方面。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人数;每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其中省外、境外输出人数)。
(二)就业投入方面。建立再就业资金,并列入预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安排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站业务经费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每年用于就业的各项经费增长数额;按原来规模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用于促进再就业。
(三)落实就业政策方面。制定贯彻落实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四)就业服务方面。建立并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培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建立并实施再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并发挥作用;全面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并按规定履行职责;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得到落实。
(五)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方面。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开发数量;建立大龄困难群体的动态管理制度;对大龄困难群体开展就业援助;落实对大龄困难群体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责任期限
就业工作目标的期限:2003年起到2005年底,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年度责任考核期限。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项评定,综合打分的方式,实行百分制。就业工作重点考核指标占70分,其他考核内容占30分。考核工作按照半年检查一次、全年总考核的步骤进行,次年第一季度通报考核结果。
五、奖惩办法
按照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对考核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分别予以表彰,并作为本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责任目标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检查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细则的制定,督促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同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市直就业再就业指标考核方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共同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全市就业工作重点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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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全市就业工作重点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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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点考核目标数字包括驻泰省属以上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