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3〕42号 泰政发第【42】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03〕42号关于加强部门协作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强化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做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税务登记管理

(一)建立地税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建设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定期将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向同级地税部门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程序要求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级卫生、建设部门要定期将个体行医的有关资料、装饰公司成立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同级地税部门。
(二)加强对建筑安装业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工商部门对外来施工企业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三)工商部门牵头,定期与地税、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各类园区、开发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业户进行清理,将其全部纳入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管理。
(四)科技、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进行全面资格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资格。

二、加强地方税收管理

(一)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1、各级计划、经贸、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与渔业、农业、公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信息资料。
2、项目建设单位(包括省属以上驻泰单位)在与中标施工企业签定工程承包合同30日内,要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负责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建设单位凡不提供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施工许可证。
3、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代征税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前,要预留相应应缴税款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决算时清缴。凡在我市境内施工的企业,必须使用“山东省泰安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4、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用地时,将建房户底册及时通报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可委托建房户在结算工程款时代扣税款。
5、地税部门要定期会同建设、计划、监察、工商、财政等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土地、房产转让及房屋开发的税收管理
1、国土资源及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2、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时,凡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山东省泰安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3、正确区分房地产开发中的回迁与商品房销售,杜绝在开发中借拆迁的名义偷逃销售不动产税收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及时将核发房产所有权证信息通报给地税机关,协助地税机关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三)加强车船使用税的税收管理
公安、交通、农业、水利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联合办公或代征制度,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的明细资料;在车船年审和营运年度审验时,对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一律先补办完(免)税手续,再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审验手续。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管理
1、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项目的认定登记工作,应税收费项目单位应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由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对新增收费项目,凡不办理应税认定登记的,物价部门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2、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税款;对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代征税款。
3、地税、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五)加强房屋租赁业的税收管理 
对有房屋出租行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地税部门按辖区范围逐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纳入正常管理。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办事处)、村(街)的财务管理,防止乱支、乱列租金偷逃税收。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办事处)、村(街)要派专人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房屋租赁业的税收管理。

(六)加强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管理 
加强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个人特别是客车、货车出租行为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借助社会力量办税,地税部门据实核定营业税收。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办事处)、村(街)可协助地税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款。交通部门在代开地税发票时代扣、代缴营业税款。

(七)加强河砂、其他黏土资源税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或村委会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河砂、其他黏土等开采资源税。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对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研究分析全市财源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财政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和方案,督导全市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强化地方税源控管的具体措施,配合地税部门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奖惩机制。对代征代扣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对协税护税部门给予适当的专项经费补助,对代征代扣和协税护税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明确责任,搞好配合。地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部门之间要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共同做好税源控管工作。

附件: 泰安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泰安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贾学英 (市长)
副组长:李同道 (副市长)
唐昭林 (市政府秘书长)
樊玉信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韩立忠 (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任先德 (市财政局局长)
郭凤晓 (市地税局局长) 
成 员:孙士杰 (市计委主任)
闫新建 (市经贸委主任)
桑新华 (市教育局局长)
谭业刚 (市科技局局长)
张树友 (市公安局局长)
尹衍祥 (市民政局局长)
张甲军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谷 龙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成利 (市交通局局长)
武嘉宏 (市水利与渔业局局长)
侯存乾 (市农业局局长)
肖力勇 (市卫生局局长)
张书盈 (市审计局局长)
李际山 (市建设局局长)
亓利群 (市物价局局长)
邢长彦 (市公路局局长)
袁 超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张培军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段有志 (市人行行长)
张现贵 (市工商局局长)
乔法尧 (市质监局局长)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郭凤晓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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