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3〕48号 泰政发第【48】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03〕48号关于培强骨干流通企业推进流通现代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积极培植和发展我市骨干流通企业,增强经济实力,加快推进流通现代化,实现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培强骨干流通企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继续坚持“抓大放小”、“扶优培强”的原则,选择一批销售规模亿元(餐饮服务企业营业规模千万元)以上、管理水平较高、发展势头比较好的骨干流通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引导企业突出主业经营,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构筑起适应旅游开放城市特点的新型商品流通体系,提升流通经济的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力争五年内建成20户年销售额过亿元(其中10户过2亿元、3-5户过5亿元、2户超过10亿元)的重点骨干流通企业。到“十五”末,限额以上连锁经营店铺销售规模达15亿元以上,全市流通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目前的12%增长到14%以上,使现代流通业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二、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把资本运营与商品经营结合起来,以资产、品牌、经营技术等资源为纽带,通过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形式,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提高企业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整合水平。

鼓励骨干流通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通过开办连锁店、联营店、直销店、加盟店、专卖店、中小型超市和卖场等形式,在经营区域上积极从商业聚集区向居民社区延伸,从市中心向县级城市和重点乡镇延伸,创造条件向市外拓展,推动连锁经营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延伸和发展。鼓励和引导骨干企业利用先进的经营组织形式和新型业态重组农村市场网络,促进城乡间连锁经营的同步推进。在连锁业态上,要以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为目标顾客,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服务为宗旨,推动业态结构的合理化和多样化。在连锁业种上,要在积极发展商业零售业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加快向餐饮、汽车、电脑、药品、卷烟、图书、音像、互联网、建材等行业推进,并在租赁、家政、维修等服务行业引入连锁经营机制,并积极引进国际国内著名特许品牌,推动特许经营向新的产业和领域发展。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流通现代化总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骨干流通企业连锁网点、物流节点、业态分布的规划,使骨干流通企业的网点设置、业态布局和市场营销网络的建设发展有章可循、有序推进。

三、落实扶持措施,实行政策引导

对骨干流通企业在市域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门店或企业,经市及县(市、区)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先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由市及有关县(市、区)两级财税部门按原财税渠道结算。对企业在市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骨干流通企业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等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在符合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下,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对骨干流通企业从事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业务的车辆,免缴统一标识广告费。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及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文(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文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文(或许可证),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文(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主管机关备案、登记。 

对骨干流通企业在城市市区内新建重点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减半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并按管理权限报经物价部门批准。

对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企业经营用电、用水,实行优惠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应权限研究确定。

四、规范执法行为,创造良好环境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并向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到企业检查。禁止市、县、乡各级重复或交叉检查。企业车辆及配载货物的检查,原则上只在总部或配送中心检查,在一个运程中,同类检查只准进行一次,途中相关部门不得重复检查。企业依法主动报检的项目,费用由企业负担。

整顿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逃避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引导骨干流通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培强骨干流通企业作为流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指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消除骨干流通企业发展现代经营方式的体制性和政策性制约因素,为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工商、税务、财政、物价、交通、卫生、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加强协调,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积极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发展。各县、市、区在扶持骨干流通企业发展中,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各自的扶持政策。各级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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