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3〕49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泰山的保护管理,根据《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修编《泰山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泰山风景名胜区南、东界线进行了多次勘察,现将勘定后的南、东界线通知如下:
泰山风景名胜区南界线:西起104国道桃花峪入口处,沿黄草岭、浪潮科技园、泰山抽水蓄能电站上库公路至樱桃园景区驻地,穿高王寺村、王家庄村至泰山医学院人口学院后墙,沿环山路经天外村、过红门路、跨梳洗河、穿市计委宿舍、八十八医院,经东岳山庄门前至前卫防腐化工设备厂东南角,再沿东北走向经白马石水库坝南、白马石村北自然石南、上峪水库坝体南,向东至黄山头村,与泰佛路相接。
泰山风景名胜区东界线:由黄山头村沿泰佛路至大津口乡藕池村。
南、东界线以埋设的界桩为准。界线内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其规划、建设、管理由泰山管理部门负责;界线外为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其规划、建设、管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界桩以外100米为绿化带。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泰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各类建设,应事先征得泰山管理部门的同意,然后再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明确泰山风景名胜区界线,是加强泰山保护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遵守和执行《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泰山的保护和管理。景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乱搭乱建、越权审批项目或变相出卖景区资源,否则,将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对景区界桩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景区界桩,营造泰山风景名胜区良好的管理环境。
附件:泰山风景名胜区南界、东界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