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2〕47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36号)精神,现就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接收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被安排退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努力拓宽安置渠道
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强政府调控,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各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拒收。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省属以上驻泰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履行安置义务。全市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
(二)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人员素质的要求,逐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积极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或在剩余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
(三)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点工作,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属市直安置的,补助标准以2万元为基数,每服役一年增发补助金2000元。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当地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管。各县市区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县市区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对不愿自谋职业的,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四)依法行政,确保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或改制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推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用人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每个安置计划补偿10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实行这一办法的单位,必须在当地政府安置前进行。
(六)实行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公开安置。对高级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的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要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村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退伍时直接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
(七)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各地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下列退役士兵,各级政府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非农《入伍通知书》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涂改入伍、退伍手续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拨专款给予补助。
(九)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加强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对农村退役士兵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园满完成安置任务
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和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突出拥护和支持改革这个主题,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择业观,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立志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参与经济建设的丰功伟绩以及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和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市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