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388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1999〕97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大力发展旅行社和导游队伍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大力发展旅行社和导游队伍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步伐,提高旅游业的服务质量,结合我市旅游工作实际,现就大力发展旅行社和导游队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大力发展旅行社和导游队伍作为关系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大事来抓
旅行社和导游是旅游业的主导行业之一,在开拓市场、扩大客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市现有旅行社25家、导游人员109人,数量少、规模小、开拓能力差,很不适用我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大力发展旅行社和导游队伍,切实发挥其在旅游业中的“龙头”作用。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关系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大事和当前旅游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泰山管委、财政、工商、税务和金融等部门(单位)要主动给予支持和配合,为旅行社和导游队伍的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旅行社和导游队伍的发展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从加快发展我市旅游业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的原则,大力扩张总量,全面提高质量,力争经过2至3年的努力,使我市旅行社发展到100家左右,导游公司3至5家,导游员发展到1000人左右。
二、加大措施,加快旅行社的发展步伐
各类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和民间社团,均可采取为活多样的方式设立国内或国际旅行社;鼓励国内各类企业、院校、民间社团和个人来我市以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种方式申请设立旅行社;鼓励外商投资兴办旅行社;欢迎国内外大旅行社或旅游集团来泰安设立旅行社分社、网络门市等。市外来泰安设立旅行社分社的,享受大列③和⑦项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旅行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旅行社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人选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经市旅游局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②开办资金不足的,可申请贷款,经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认定后,给予适当贴息;
③按规定上交的质量保证金,待旅行社成立后经与市旅游局签订协议,将其50%暂借给该旅行社用于旅游促销,使用期2年;
④开业后前两年上交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列支返还,后三年上交的所得税由财政列支返还一半;
⑤三年内免收发展旅游事业费;
⑥购买营业性旅游车辆,持市旅游局的证明,减半征收购置专控商品附加费;
⑦景区、景点门票及旅游设施收费,对旅行社优惠5%。
全面提高旅行社的竞争实力。现有旅行社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加大改革力度,更新思想观念,强化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竞争实力。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对经营不景气的旅行社,市旅游局要积极给予指导,帮助摆脱困境。对服务质量不高、经营亏损的旅行社,可责令停止经营,进行改组、改造。新成立的旅行社要以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形成专业、精干的经营队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对旅行社乱干扰、乱收费的问题,对不合理收费旅行社有权拒交。各旅行社要主动与国际旅游市场接轨,勇于迎接国际国内旅游市场的挑战,走集团化、集约化发展路子,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行网络化经营,尽快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和招徕、服务水平,优秀旅行社要力争跻身全省10强、全国百强行列。
三、积极创办导游公司,大力发展导游队伍
导游公司是现代旅游的中介服务机构,创建导游公司是壮大导游队伍,形成导游市场,对导游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必要前提。创办导游公司享受新成立旅行社的②、④、⑤项优惠政策。市旅游局要分别会同市财政、物价、工商、税物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导游注册备案、导游等级评定及使用等制度和导游管理费收缴标准等,为导游公司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导游公司从行业上管理导游队伍。
导游人员都要纳入公司管理,导游人员在导游公司的监督管理下,自主承揽导游业务。现隶属于各旅行社的专职志游人员,仍由旅行社管理。
大力发展导游队伍。要采取送校培训、面向社会考聘等形式壮大导游队伍,实行见习导游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人员从事导游工作,经市旅游局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见习导游证,在导游公司注册后可在市内从事导游业务。同时,要加大见习导游培训力度,使之尽快取得国家考试资格证书。要做好导游后续培训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大、业务精、素质好、服务优的导游专业队伍,适应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