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387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1999〕133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泰安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关于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大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首先,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发展的必然选择。其次,它是推进国有资产的战略重组,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经济强市的总体目标,搞活和壮大国有经济,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积极探索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形式,加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创新力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新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2、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坚持管理、监督与营运、发展相统一,与地方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相结合,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4、坚持综合配套、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稳定;
5、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按《公司法》规范运作;
6、坚持党管干部、管人与管资产相统一,建立选人、用人新机制。
(三)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明确管理层、营运层与生产经营层的职责,理顺关系,完善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改革的重点是组建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将产权清晰的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其经营,对尚未改制市属工业企业委托其经营。其它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根据条件和可能,随时通过调整、划拨、转让等形式授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进行经营。
三、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的基本组织结构及其相互关系
(一)建立泰这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在市政府领导下,是行使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国资委对我市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实行例会制度。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决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以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任职资格;
5、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草案,审议批准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公司章程、长远发展规划、基本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选派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考核奖惩;
7、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营运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8、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研究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决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和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国资办(国资局)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资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管理措施;
(3)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划转,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监管国有资产交易。
(4)制定企业合并、分立、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措施并督促实施;
(5)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的指标体系,考核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国有资产营运状况,监督管理非经营性、资源怀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开发情况;
(6)负责对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备案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查确认;
(7)审定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有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执行情况;
(8)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分析和效绩评价;
(9)按照国资委的决议,参与考核、推荐或建议任免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领导人员;
(10)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1)市政府、市国资委和上级国资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建泰安市国资营运机构。国资营运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建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国资营运机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世会是公司决策机构,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国资营运机构设总经理1人,对董事会负责。国资营运机构内部设置办公室(挂人事部牌子)、资产营运部、财务审计部、政策法规部四个部室。国资营运机构的党委及群团组织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资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代表市国资委持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
2、编制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3、负责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投资管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产业政策和投资效益要求,对国有资产的收益部分进行再投资;
4、负责权属企业重要投资和担保项目的立项与管理,为权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发行债券担保;
5、通过向权属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权属企业重大决策,监管国有资产的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6、通过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股权的运作,实现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
7、考核、任免所属国有控投企业的领导人员;考核、推荐所属国有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对任免或推荐的所属大型控、参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任免或推荐前应向市委备案。
8、向权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权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承担权属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内部审计;
9、承担国资委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国资委与国资办是决策领导机构与管理办事机构的关系;国资委与国资营运机构是管理层与营运层的关系;国资营运机构与权属企业是出资人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三者构成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使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分开,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科权分开。
四、市国资委对国资营运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市国资委作为国资营运机构的授权人,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1、重大决策权
(1)审批国资营运机构章程;
(2)审批国资营运机构经营方针;
(3)审批国资营运机构重大投资、重大产权变动和境外企业拓展方案;
(4)审批国资营运机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策方案;
(5)决定国资营运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增减酱和发行公司债券;
2、资产受益权
制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督促国资营运机构完成收益收缴任务,在行使投资方向决策权和最终调度权的前提下,委托国资营运机构进行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3、人事任免权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向国资营运机构委肖或更换董事、任命董事长和推荐总经理,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任免手续。
4、考核奖惩权
国资委对国资营运机构的董事长在每届任期开始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确定各项经营指标水平,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授权人履行下列义务:
1、为国资营运机构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对国资营运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以授权国资营运机构经营的资本金额承担有限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国资营运机构对其参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国资营运机构对国资委授权经营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权力,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者身份按投入参、控投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核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同股、同利、同权原则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纠正各种侵害国家权益的行为。
(一)国资营运机构对其控投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下述重大问题的决策:
1、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2、修改章程建议;
3、控投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
4、控投公司资产经营形式;
5、控股公司的产权变动,国家股转让收入的收取;
6、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
7、控股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8、控股公司的重大举债决策;
9、向控股公司选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推荐经理人选;
10、考核控投公司国有资产的经营业绩,提请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奖惩。
(二)国资营运机构对其参股公司委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下述重大问题决策:
1、审议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审议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
9、修改公司章程;
10、按持股份额推荐董事、监事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国资营运机构对其参股、控投企业承担以下义务:
1、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不干预本方案以外的参、控股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和人事任免权;
3、向参、控股公司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4、按照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增值指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