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1996〕33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泰城的摩托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区道路的安全畅通。为了建设现代化城市,进一步搞好城市管理,缓解道路交通压力,现就控制泰城摩托车保有量过快增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泰城(包括市直、泰山区、效区)新增摩托车纳入计划管理,每年按比例控制新增摩托车的挂牌。以一九九五年摩托车挂牌为基数,一九九六年挂牌数减少50%。
二、泰城每年的新增摩托车挂牌数量及分配,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计划,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三、新增摩托车实行凭证购买后挂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购买新车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购车申请,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并领取购车凭证后方可购车。
四、购买新车者,需持下列证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挂牌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介绍信;
(二)购车凭证及购车发票;
(三)到交通部门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交款凭证;
(四)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证件缺一者,一律不予办理挂牌手续。
五、除在泰城挂牌的摩托车以外,在我市其他县、市挂牌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泰城市区行驶。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严禁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对于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人中,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摩托车挂牌时,要完善制度,公开程序,提高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在挂牌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八、建设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改善市区道路状况,增加和完善公交站点、车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以满足群众乘车需要。
九、关于泰城新增摩托车挂牌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