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2〕43号 泰政发第【43】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2-10-15 发文日期 2012-10-15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2〕4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5 14:5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确保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是保障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的主管部门,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负责政务督查事项的组织办理及全市政务督查业务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采取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统分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各经办科室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政务督查主要任务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上级政府和市委转来的专项督查件、领导同志批示件等督查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负责市人大代表议案以及转交市政府系统的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促检查。
  (六)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材料的审核及其相关审议意见的组织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第六条 重点突出原则。政务督查要紧紧围绕市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重点,分清主次,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第七条 有令必行原则。凡市政府决策、领导同志批示及其他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着眼于推进工作落实,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督查任务,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条 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要抓好本级、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做到既分级负责,又相互沟通和配合,形成督查合力。
  第九条 务实高效原则。把促进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有结果。

第四章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条 审批制度。各项督查工作的立项、实施及督查结果的反馈,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督查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做到一事一报。
  第十一条 监督制度。对已经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以及领导同志关心、群众关注的重点督查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同形式的联合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和延伸督查,督查结果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予以报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通过《泰安政务督查》进行通报;对承办单位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督查事项又不做出合理解释、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连续两次催办未果的承办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
  第十三条 问责制度。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拖拉推诿、敷衍塞责、工作不力,被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通报或同一督查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催办3次未果的,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移交市监察部门依据《泰安市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问责,并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政务督查考核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作为各单位年度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政务督查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不同类别的督查事项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一)立项分解。根据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拟定阶段性重大督查事项,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细化分解任务,拟定督查要点,制定督查方案。
  (二)登记转办。督查事项确定后,要及时下发督查通知,并分类进行登记编号,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转办时应明确具体目标、完成时限;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督促检查。督查任务下达后,市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事项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领导同志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重点抽查、明查暗访、跟踪督查和延伸督查等方式,跟踪问效,一抓到底,确保督查事项的落实。
  (四)审核把关。对承办单位督查任务办理和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督查任务目标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保证办理质量和督查效果。
  (五)报告反馈。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汇总督查任务办理和落实情况,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定后,通过《政务督查专报》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或以《泰安政务督查》的形式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六)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交办原件、办结报告以及有关的重要基础性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六章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强化政务督查队伍建设,加强对政务督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赋予督查机构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参与活动、阅读文件等相应职责,不断提高政务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积极探索督查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健全督查网络,创新督查机制,完善督查方式,不断提高政务督查的信息化水平,努力提升督查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督查调研,要在督查落实过程中深入实际进行调研,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把握事物发展的动态和倾向,通过重点剖析、典型分析等形式,提出推动工作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第十九条 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上报书面办理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要进一步强化各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协办单位要根据督查要求积极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沟通、协商办理意见,并负责报送办理情况或落实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项督查任务的督查情况经《泰安政务督查》或其他方式通报后,各承办单位要认真领会通报内容,对通报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扎实整改,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泰政发〔2003〕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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